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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学员申诉处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23-07-12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员依法申诉,保障学员合法权益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【2017】第41号)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,是指学员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有异议的,向学员申诉处理机构申述理由,要求学院重新作出决定的行为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学籍的学员。

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

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员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委员会),负责处理学员申诉工作。

第五条 委员会设1名主任,由学院分管学员工作的领导兼任,委员由相关处室负责人(包括教务处、学生工作处、队务处等)、学员管理部分管领导和1名教师代表、1名学员代表担任。必要时可聘请法律、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。

教师代表由委员会主任提名,学员代表由学员管理部提名,报委员会审议备案;委员因工作等原因离岗或离校的,由委员会适时召开会议审议增补委员。

第六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受理学员申诉申请;

(二)向事项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调查取证;

(三)作出申诉复查结论;

(四)其他有关事项。

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学员申诉申请。

第三章 申诉及受理程序

第八条 学员对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提出申诉:

(一)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;

(二)给予退学处理的决定;

(三)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决定;

(四)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。

第九条  学员应当在学院作出的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交申诉申请书,逾期未提交即视为认可学院作出的决定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
(一)申诉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学号、专业、年级、队别和原单位等基本信息;

(二)申诉事项、要求、理由;

(三)证据及来源,证人基本情况;

(四)申诉日期、签名。

第十条 办公室接到学员申诉申请书后,应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,申诉材料不齐的,应告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。申诉材料齐全的,应在3日内进行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。

第四章 复查及处理程序

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,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复查。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提出答复意见,并提交相关证据、依据和其他材料。

第十二条 复杂情况下,由办公室召集会议进行复查,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
(一)申诉人陈述;

(二)事项主管部门陈述;

(三)证人作证,宣读向第三人询问情况的记录;

(四)询问申诉人、事项主管部门和证人。

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复查会议,视为撤回申诉。

第十三条 委员会审议复查情况,并结合实际,分别作出下列复查意见:

(一)原处分或处理的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适用依据正确、程序正当的,予以维持原决定;

(二)原处分或处理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的,可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由事项主管部门予以研究,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决定。

第十四条 一般申诉,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;情况复杂的,由委员会主任批准,可延长15日。期间,处分决定通常不停止执行,确有必要的,经学院批准,可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申诉人书面申请撤诉的,申诉终止,再次提出申诉的,不予受理。

第十五条  作出复查决定后,应当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,以留置方式送达;离校的,采用邮寄方式送达;难以联系的,利用校内公告栏、网站、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,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30日,即视为送达

第十六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区分申诉事项类别,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诉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七条 委托培养学员、非学历教育学员等其他类型学员的申诉处理,可参照本办法执行,相关情应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。

第十八  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自2023711日起施行,由学院政治部负责解释